有些業主買房后并未住人
房子成為空置房
這些人總是有疑問
“為什么沒有住進去,也要交物業費?”
“我沒住就沒享受物業服務。”
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業費呢?日前從湖南高院獲悉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繳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催繳,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繳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庭審中,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繳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法院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